本报两会报道组 田鹏
自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以来,管辖范围先后于2018年和2021年进一步明确,对上海市辖区内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但随着近年来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民事刑事交叉问题日益突出,对进一步调整优化案件管辖范围、实行金融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提出了现实需求。
在此背景下,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全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下称“三合一”)案件的成功做法,一方面,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金融刑事案件、实行金融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促进刑民交叉等复杂纠纷一并解决,进一步激发金融专业审判效能;另一方面,基于保障改革平稳起步,兼顾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建设现状等因素,试点阶段将“三合一”管辖范围限定在涉资本市场案件、涉外金融案件等领域。
司法资源利用效率有待提升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以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而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创新深化,对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现实需求愈加突出。
蔡建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一般法院可能缺乏专业办案法官队伍。此外,在审理涉金融犯罪的民事案件时,审理法院难以全面掌握刑事犯罪信息。同时,同一违法犯罪事实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
例如,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中,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鲜某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审理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证据移送、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等机制问题。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田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应忽略受害人的私权保护。“刑事优于民事”的价值取向在于以国家公权追诉犯罪取代个人私权救济,但是如果忽视私权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矛盾。虽然基于证据标准的不同可能产生刑事和民事不同法律事实的认定,但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还是应当力求同一。
业界热期“三合一”审判机制出台
由此可见,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金融刑事案件、实行金融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三合一”审判机制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刑事、商事、行政综合一体审判实现金融审判领域的全覆盖,从而更精准地从法律层面全方位地规制相关行为,更好地掌握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及发展态势,以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迅速发展。以上海为试点实施“三合一”审判,直面并排除相关阻碍,吸收成功经验,有利于将来从试点向普及进行过渡。
此外,在田磊看来,金融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有利于震慑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金融犯罪,规范市场主体规范运营。同时,有利于消弭金融类案件分散管辖导致的信息鸿沟。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为了确保金融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发挥预期效果,对相关审判执法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称,首先,相关人员应全面了解和理解金融行为的运作原理,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准确判断其中所涉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与判断;同时,对创新型金融行为的理解,紧跟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脉络、导向,准确界定金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此外,注意民事刑事评判的区别,尤其注意相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如在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时,不可简单以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直接否定所涉民事类合同的效力。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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