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提出网络主播应自觉反对流量至上,抵制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并引导用户理性互动、合理消费。
《规范》提出,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并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规范》提出,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此外,《规范》还列明31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其中就包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铺张浪费粮食;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等近些年被多次曝光的网络直播乱象。
《规范》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以及网络主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平台,并督促平台和经纪机构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