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王连洲
12月28日,由证券日报社主办、海通证券协办的“第二届新时代资本论坛暨2018年全球私募基金峰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投资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受邀出席本次峰会并发表精彩致辞。
王连洲从私募基金此前的规章制度建设、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现状以及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未来发展这一主线,谈到了他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真切感受和思考。
私募基金及规章制度建设
演讲一开始,王连洲先是带领各位与会嘉宾回顾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建设。
仅仅经过4年多的发展,截至2018年6月底,私募基金合计规模就迅速达到12.52万亿元,已接近发展20年公募基金的12.79万亿元规模。“最近几个月规模有所萎缩,这其中固然有中美摩擦、经济遇冷,形势有变,变中有忧等国内外大环境原因,但与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监管的导向也不无关系。”王连洲分析称。
私募投资基金被提上日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成思危先生曾在1998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国家计委草拟了“关于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八个经济立法提案之一,就是要制定一部涵盖产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都纳入其中的综合性的《投资基金法》。
王连洲表示,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删除了对于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定。
中国私募基金也在近几年迅速发展,谁的贡献最大?王连洲对此表示,做出贡献的人很多,但将私募基金概念最早引入基金法起草过程的,应提到时任中国证监会顾问的中国香港律师梁定邦先生和时任两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
王连洲回顾道,在起草工作小组,梁定邦按照风险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投资类别,分别列章列节在同一部法律中作出规定,遇到困难招致激烈争执时,建议从基金出口、按不同投资方向分别规定,而变为从基金资金入口、即按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公募”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方式的”私募”,分别做出不同的资质要求和规定,争议由大化小。直到今天,“私募”与“公募”基金的概念,已经进入到一些正式文件和教科书中。
另一位特别应该提到的,非时任两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莫属。是她经过多年的据理力争,好不容易争取到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到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从而确立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正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监管部门后来制定规范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拓宽了思路,加重了责任,提高了速度,由此助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其他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制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活跃时期。
私募基金规制建设和监管现状
目前,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则,主要是《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公司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资金集合性质、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分别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等;根据资产投资的不同方式,又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不同的称谓之分,并接受不同部门各自不同细则的监管。
王连洲表示,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可以看出,部分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可能涉及银保监会、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以及基金业协会多重监管。但结果却很遗憾,“或是监管重叠,或者监管缺位”。
需要新思考、新作为和新突破
王连洲在会上表示,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还需要新的思考、新的作为和新的突破。
从规制建设和科学监管方面,需要以信托法、基金法为基础,从法律上确立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信托关系,推动金融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稳步转化。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业务本质和监管规则;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特点,做出专门的监管制度;针对私募基金活动可能出现的金融犯罪风险,建立具体的防范机制和惩处措施;对私募基金不宜设置过多的行政限制,该市场的给市场,该政府的给政府;要防止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质化的监管;应汲取整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而采取“一刀切”措施致使部分企业停止正常运转的教训。
从基金企业结构来说,基金企业要高度重视经营团队的和谐组合,不管是合伙、有限责任,还是股份公司,都需要股权的明晰、责任的分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时代已经来临,正是中小企业、天使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最佳时机。
高度重视优秀专业性人才的凝聚和培养。没有高水平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就没有创新事业的开拓。一个专才,可以带来一个产品;一个产品,可以带来一个产业。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善于发现人才,使用人才。要把人才放在最佳岗位上,以发挥出最杰出的才干和价值。投资理财产品设计,一定要扩大视野,走差异化路线,推陈出新。
另外,要始终重视对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金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投资者中的大多数并没有随着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权益,这背离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目标,既不公平公正,更不应该。
投资基金行业的当事人在权、责、利的构架匹配中,存在着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受到切实保护的规则缺限,致使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持有人赚钱效应不够匹配。不管是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资管公司的资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坚守“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要约精神上,其中最大的公约数,就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将维护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重中之重”,既有极大的客观必要性,也有突出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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