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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就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征求意见,主要修改内容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证监会表示,《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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