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杨洁
9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2号——关于<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下称《适用意见》)。
《适用意见》要求,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应包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承销报价突破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特批程序,并向中证协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专项说明。承销机构选择接受的价格低于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
《适用意见》明确,承销机构在承揽项目时,不论通过投标方式或非投标方式,均应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为各承销机构自身收入的内部约束线,并非拟开展的具体项目中所有承销机构的总收入约束线。
此外,发行主体拟选聘多家承销机构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且潜在的销售奖励不应提前计算在内。债券项目拟选定承销机构家数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上限计算,如选3至4家主承销商,承销机构在计算可能的收入时应按4家计算;未明确承销机构家数的,按照拟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家数计算;拟发行金额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下限计算;未明确承销比例分配的,按照承销额度均分计算;未明确拟发行金额的,按照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债券的批文或无异议函额度计算。
(编辑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