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部门的根本监管使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大投保”的理念,把保护投资者权益贯穿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
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是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的重要议题,同时也是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在近期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过程中,监管部门更是将投资者保护落实到行动中。
“强化投资者保护是新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在此次创业板改革中,从证券发行制度改革、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到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均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注册制是对投资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信息披露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提高违法成本则是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威慑。
在何海锋看来,投资者保护是贯穿创业板改革始终的问题,并且投资者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也决定了此次创业板改革的成败。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深交所已提前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于4月28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通过对比前后两版规则发现,此次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一是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但在交易前应充分知晓改革后市场风险特征和变化,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二是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深交所在充分研判市场和投资者情况的基础上,增设了新开户投资者需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10万元及24个月以上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三是调整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这是适应信息技术发展,采取的便利投资者举措。
何海锋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相关基础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基于风险与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创业板为新入市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同时保持现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创业板改革后市场的平稳运行。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创业板开通权限门槛增高外,进一步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同样被看作是加大投资者保护的有益尝试。举例来看,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质量要求,这一点在此次创业板改革中被同步细化。
“企业的重大事项等披露信息通常是企业的制式文件,如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但如果发行人只是简单地影印资料,将信息披露文件变成一份毫无重点的复印件集合体,那么对于个人投资来说,要想从这些专业性极高的财务报表中分析出公司的业务规律和前景,难度系数不小,而这也就是金融市场常说的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即个人投资者在交易经验和专业知识上都处于劣势。”在何海锋看来,此次深交所进一步明确“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仅是与新证券法的要求一脉相承,同时也是对投资者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规则细化。
在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看来,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即把上市环节交给市场。但当有些企业做得不好,甚至弄虚作假而要被退市时,那么,严格退市的前提是对中小股东的有效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要发展一个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机制,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资本市场弄虚作假、财务欺诈等不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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