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上表示,“《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应对实践中他们的突出地位和股东法人地位有效结合是重要问题。从制度上应保障法人独立地位,同时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程合红表示,随着上市公司壮大,对《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新的需求。《公司法》主要针对一般股份公司,而上市公司有很多独特性,需要修改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程合红同时表示,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需求。证监会目前在讨论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应该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践中往往有集团控股公司的架构。要建立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制度,首要问题是确立公司法律制度,然后是金融层面的制度。目前,公司法主要是在公司个体角度作出规定,对于集团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不足。
此外,程合红认为,随着证券市场投资者群体越来越大,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公司法如何体现愈发值得关注。目前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主要通过证券法渠道解决,包括信息披露等,而真正通过公司法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在实践中较弱。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