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委员会在深圳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围绕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进行了交流。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主任陈飞,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出席会议并讲话。委员会委员及证监会机构部、债券部相关处室负责人,协会相关部门参加会议。会上,27家证券公司委员单位发起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倡议,并现场签署《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
据了解,发起《自律公约》是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学习贯彻易会满主席关于加快行业文化建设的动员讲话精神,积极响应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倡议书》倡议,践行证券行业文化建设的具体行动。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最早采取注册制理念的市场,是注册制改革的“先行者”和市场化改革的“排头兵”。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进程中,投行领域出现的尽调不充分、受托管理不尽责、低价竞争、利益输送等“四大顽疾”,是市场不成熟的体现,也是行业文化不健康的表现。
从国际经验看,治理“乱象”通常依靠“重典”与自律的有机结合。主动自律可以为行业发展保持弹性空间,有利于保护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公约通过倡导“好人举手”,树立正向标杆,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共同构建良好市场生态,得到公司债券承销机构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有55家申请加入并自觉遵守《自律公约》,约占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牌照数量的八成。
公约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推动缔约机构加强公司治理、提升机构素养,同时对缔约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例如:公约要求缔约机构在业务报价中,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此外,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约明确了缔约机构发现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可以向协会举报。监管部门和协会将对参加缔约、主动履约会员给予激励支持。
附件一:
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打造高质量投资银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入本公约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以下简称“缔约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以行业形象为先,以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重,以合法诚信、专业勤勉为荣,积极建设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协会实施的自律措施。
第四条缔约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缔约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公司的价值理念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分段授权、分离制衡、流程跟踪、定期轮岗、通讯监控、视频录像等机制手段加强管理。
第六条缔约机构应当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正向引导,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减少激励短期化、短视化,不得以业务包干等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第七条缔约机构应当坚持廉洁从业,守好底线,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为客户负责,加强投资者教育,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扶贫、绿色、创新创业等国家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缔约机构在业务报价中,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缔约机构应当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九条缔约机构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诺发行利率;
(二)承诺获得监管机构批复时间;
(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争取市场份额;
(四)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辞误导和欺骗客户;
(五)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承销机构出具以上相关承诺,或者以发行利率和批复时间等作为承销商遴选条件,要求承销机构以保证金等形式对发行利率、价格和规模等进行保证,缔约机构应主动向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缔约机构应当注重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中体现合规能力、专业能力、诚信精神和稳健意识,确保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互相监督,发现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缔约机构均有权及时向协会举报。
协会可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依据举报情况或自行发现的线索,要求相应缔约机构做出解释、提供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公约的缔约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的缔约机构,协会将予以适当的激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缔约机构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律措施或激励表彰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备协会。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签约机构名单
一、发起机构(以拼音顺序排序)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响应机构(以签约时间排序)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7.华菁证券有限公司
8.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5.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5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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