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熙正:
因你操纵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构成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你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019,834.94元,并处以12,039,669.88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189)。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