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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将分类管理 重启内资券商设立审批

2019-07-06 06:04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股权规定》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将券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强化了穿透核查和内部管理要求。

    《股权规定》此前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版本吸纳了包括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产规模要求、非金融企业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等意见,主要调整包括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两类:对于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等)的证券公司(简称专业类证券公司),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下称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由于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支持各类证券公司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二是下调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三是适当调整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为强化股权分散制衡,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规范实业资本投资金融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综合考虑各方意见,《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同时,《股权规定》还强化了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维持股权的稳定性。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一并遵循锁定期要求。同时,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

    针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能否转化的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另外,证监会还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报送设立证券公司申请。证券公司属专业金融机构,规则明确其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需具备相匹配的金融经验及风险管控能力,证监会将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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