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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明确特定债券转让结算要求

2019-05-25 06:23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易所将集中安排除特殊情形外的特定债券落实转让机制调整,指导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确保转让业务平稳有序开展。继续推进特定债券转让系统的调整工作,尽早实现回售违约债券的分类转让功能。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出现了公司债券相关信用风险事件,其中多数风险得到及时处置与化解,市场整体运行平稳。随着市场逐步适应债券违约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方式,建立风险及违约债券的特别转让机制条件正日趋成熟。完善调整原有风险及违约债券的停牌摘牌机制,有利于提高交易转让流动性和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债券信用风险的化解、处置和出清。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在前期信用风险处置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总体思路是立足现行制度规则框架、现有债券及交易结算系统,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以特定债券的特殊性为核心,在转让结算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通知》所称特定债券,主要指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挂牌,但未按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或存在较大兑付风险的有关债券,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除存在不适宜转让的情形外,特定债券原则上均应按《通知》有关规定转让。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据介绍,基于定价基础及转让需求等方面的考虑,特定债券在转让制度安排上具有一些特殊性。特定债券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以便于投资者识别。

    上交所规定,特定债券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转让以全价报价,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同时,对于回售违约的债券,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份额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的债券份额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深交所规定,转让方式将采用全价转让,且允许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方式;转让门槛设定为1张或其整数倍,且转让价格申报无涨跌幅限制,有利于增加风险定价弹性空间;由中国结算对特定债券按照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清算和交收。同时,对于债转股、非货币清偿、折价清偿等,《通知》在债券偿付方面保持了一定灵活性。中国结算基于发行人委托,可以根据深交所通知,代为划付相关资金、对债券份额进行注销,但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般来讲,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上述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特定债券原则上均须按现行相关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且受托管理人亦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同时,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通知》要求,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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