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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主营业务持续盈利是IPO过会根本

2019-03-27 00:50  来源:证券日报 苏诗钰

    ■本报记者 苏诗钰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提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证监会表示,对该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不仅关注发行人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对盈利贡献程度,还关注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内主体状况、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对象业务内容以及招股说明书相关信息披露等情况。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上市公司而言,此规定限制上市公司必须重视主营业务发展和盈利的持续性,关注发行人对外投资的业务内容及充分信息披露,从而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此条规定将打造一个由规范运作、注重主营、持续盈利上市公司组成的全新的优质资本市场,对于通过机构投资者竞价交易、有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尚震宇表示,对于IPO的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盈利是其顺利过会的根本,做不好主营业务的公司,缺乏持续为股东创造回报的能力,资本市场不受欢迎,无法实现资本市场募资扩大发展的愿望。同时,上市公司投资业务必须重视信息披露,确保不出现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个规定主要是确保申请IPO的公司必须是靠自己正常经营获得持续盈利,杜绝了一些企业靠外部资金“做出”盈利,弄虚作假。这样可以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防止一些经营不善的公司利用会计手段蒙混过关,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表示,如发行人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情况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一是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产供销体系,资产完整并独立运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不含相关投资收益仍符合首发财务指标条件。二是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况。三是需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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