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交所2月15日发布通知称,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上交所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成立后、上市前,可以申请办理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业务;上市前暂不办理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的业务种类保持不变。
上交所提醒,各基金管理人应当了解并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指引,上交所会员可以参与上证LOF交易、分级基金分拆合并等业务;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还可参与上证LOF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可通过相关条款规定的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交易以及认购、申购、赎回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证LOF份额。单个上证LOF产品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上证LOF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