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萌
最近一段时间,私募基金“跑路”风波持续发酵,牵出的信托公司名单越来越长。近日,两家上市公司同日公告“踩雷”国通信托相关产品。在此之前,云南信托、外贸信托已相继被卷入其中。据了解,“踩雷”产品均为信托通道业务,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信托通道业务通常表现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由委托人发起,自主决定投资标的、管理信托财产,自负盈亏,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只是根据委托人指令行事。因此,信托通道业务一向在行业内被贴上信托公司“免责”的标签。
在上述案例中,信托公司大都明确表示“踩雷”信托产品的投资操作均按照投资人意愿处理,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言外之意是自身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有业内律师认为,信托公司到底担不担责需看信托合同的约定,如确实存在失职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信托业发展壮大中,通道业务长期扮演着重要角色。信托通道业务最早源自银行的“出表”需求,受制于监管指标约束或融资方行业限制,银行无法直接为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可借助信托产品曲线为融资方发放贷款,银信合作也是通道业务的主要形式,大幅推高了信托资产规模。国内信托业资产规模于2017年末突破26万亿元,达到历史峰值,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
坦率地说,信托通道业务曾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在信托业成长过程中,以监管套利为主的通道业务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衍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一方面,通道业务背后主要是非标准化资产,与标品信托的转型方向背道而驰,易滋生大量违规行为,权责不清、纠纷不断,也是信托产品“爆雷”高发区;另一方面,通道业务有违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衷,为被动管理型业务,与监管鼓励的主动管理型业务相悖,难以在大资管时代塑造信托产品竞争优势。
当然,对于万亿元规模的通道业务而言,“去通道”也并非一蹴而就。近年来,尤其是在2020年之后,信托通道业务的监管力度空前,从逐步压降到全面压降再到明令禁止,取得了显著效果。截至2023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降至21.69万亿元,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占比更是降至不足19%,“一家独大”地位早已终结。
从长远来看,信托通道业务“清零”的日子并不遥远。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业三分类新规中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存量业务整改过渡期为3年。11月中旬发布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中,更是将“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列为下调评级的情形之一。种种监管举措旨在推动信托公司有序化解通道业务风险,倒逼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加速信托业务转型。
信托公司应积极拥抱监管,对于属于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应清尽清、能清尽清”,降低“爆雷”风险,回归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在大资管时代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实体产业提供更多资金活水,也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投资价值的产品和更具行业特色的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