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
据悉,《评级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三大原则。
《评级办法》主要包含4方面内容:
一是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至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二是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根据监管经验和监管导向,将每个维度的评估指标分为基础指标和调整指标,其中基础指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同时,引入调整指标,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性评价,增强风险监测的前瞻性。
三是科学评估风险等级。首先是提高风险敏感度。为更好反映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的风险,对这两个评估维度设置更高的权重,同时,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风险水平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其次是动态调整监管评级。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同时,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
四是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同时,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评级办法》有助于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效能,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方面,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评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另一方面,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评级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做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
此外,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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