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吴文婧
5月5日晚,金盾股份创始人之一、董事会秘书管美丽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发表长文,质疑浙江省高院对公司所涉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的判决结果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伪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后坠楼身亡,给公司遗留下了一串难解的诉讼纠纷。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金盾股份似乎即将走出“假公章案件”的阴霾,然而近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又将其再度打入深渊。
根据金盾股份发布的公告,因上市公司印章被伪造而牵涉的原告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尧的2宗案件(下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了部分一审判决结果,金盾股份将分别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与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败诉案件已计提
预计负债近1.2亿元
事实上,这并不是管美丽第一次公开发文,2019年7月份,其在微博发表长文质疑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锋、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四宗案件,认为原告本身存在涉嫌非法募集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该文章一经发布便引起了极大关注。2020年1月份,上述四宗案件已经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管美丽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定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权。其表示:“浙江省高院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使得公司和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了严重损害,浙江省高院的判决公司并不认同,我们请求最高院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告显示,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共涉及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涉及标的金额25.69亿元;在这40个案件里面,仅有中财招商案和金尧案中金盾股份被判承担责任,这2宗案件涉及标的金额29460万元。对此,金盾股份已经按照谨慎性原则对该两宗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1851.20万元(含利息)。
金盾股份创始人之一、董事长王淼根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两年公司苦苦挣扎,始终行走在悬崖边缘,好不容易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逐渐走出泥潭,但已元气大伤。现在,浙江省高院判决引起的连锁反应,随时可能将金盾股份这样的民营上市公司逼至退市甚至破产的境地。我们从创立金盾到上市花了十年时间,但毁掉公司却只需要一纸‘不公’判决。”
根据公告中披露的后续措施,金盾股份方面表示,浙江省高院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已经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院认为
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对于判决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之一,浙江省高院称:“公司对于周建灿及关联企业压力容器案涉借款向中财招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应就因保证合同无效导致中财招商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财招商对保证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对于浙江省高院提出的“应当及时发现和制止周建灿的行为,”管美丽直言这样的要求过于严苛,而且有悖常理:“周建灿是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去借款和担保,该行为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那他自然就不会告诉我们,这让我们怎么发现、怎么制止?”
根据判决书,浙江省高院引用了四个案例作为判决的参考,浙江省高院认为:“上市公司签约代表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存在内部管理不当,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不过管美丽对此并不认同:“上述四个案子中涉及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盖的是上市公司真实有效的公章,而金盾股份的案件中则是非法定代表人加盖了伪造的上市公司公章。公司的案件与这四个案例存在明显的区别,以此作为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实属张冠李戴。”
董秘称上市公司
内控制度规范
在微博中,管美丽透露,因周建灿伪造公章引发的另一宗原告为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在绍兴中院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之后,原告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而后原告不服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9年9月26日,最高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再审申请,金盾股份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处理结果看来,浙江省高院同类案件不同判决,后案裁决并未理会自己在同类型案件中的先案裁决,也没有理会最高法院、其他高院在同类案件中的在先裁决。”管美丽直言。
对此,有相关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最高院对该案的裁定结果和理由反映了其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其裁决对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为公司提请再审提供了支持。”
5月7日上午,《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审理这两宗民事案件的范启其庭长,在说明来意后,对方表示浙江省高院有专门接待媒体采访的部门,记者需联系该部门进行采访,并挂断了电话,不过记者随后并未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对方所提及的该部门的联系方式。
“很多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公章都是真的。周建灿之前的一系列担保行为都需要通过伪造上市公司公章来实施,足以证明公司在这个方面的内控起到了一定作用。”管美丽向记者表示,“金盾股份除了在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批流程,还就公章保管和使用方面也专门制订了相关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公司印章被用于违规担保等事项。”
九民会议纪要明晰
违规担保法律效力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份印发的“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了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并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善意的认定情形。
“作为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历年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均是公开的,周建灿并非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无当然代表上市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在明知借款不是付给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也没有联系金盾股份核实真伪,不能认定原告为善意无过失。”相关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解释称。
值得注意的是,在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杭州中院如是说:“中财公司多次出借资金谋取利益,并不属于法人之间互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其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管美丽透露称:“中财招商的风控负责人在和我的谈话里面,提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私章想刻多少就可以有多少’、‘肯定应该由法定代表人’面签,他们是明知周建灿不能代表公司去签这个所谓的‘担保合同’,也是知道应该由法定代表人面签这种所谓的‘担保合同’,虽然即便是法定代表人面签的,这个也是无效的,但是他们为什么还是同意了周建灿的借款,为什么还是前后多次把数亿元的资金借给周建灿?”
事后,《证券日报》记者拨打了中财招商一名负责人的电话,对方将电话挂断。天眼查显示,中财招商于199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实控人为边锡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停车服务、实业投资开发、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建筑及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纺织品、有色金属材料等。
“‘九民会议纪要’20条规定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美丽则向记者表示,“杭州中院以及浙江高院都明确认定了中财招商、金尧知道周建灿的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还判决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是与纪要精神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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