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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见习记者 吴文婧
7月19日,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四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的四宗案件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悉,公司因“假公章”而牵涉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长葛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要承担上述原告诉讼额的还款责任,后公司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河南省高院下发的裁定书中载明,金盾股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上述两项情形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金盾股份方面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长葛四案的预计负债7359.30万元,再审结果不会对2019年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编辑 白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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