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现在,打击“两卡”犯罪,是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的关键环节,是势在必行的。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解释,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他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结合《意见二》的规定来看,普通大众不要将本人的银行卡及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等出借、出租、出售,更不能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的银行卡及账户、手机卡,很容易惹上刑事风险。”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耀龙律师提醒,电信诈骗活动的各个环节参与者均有涉刑风险,根据参与阶段或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犯罪。
在“断卡”行动下,当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