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朱宝琛
全国政协委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肖厚发(受访者供图)
随着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加快,相关诉讼的前置程序取消,针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骤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肖厚发表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机制,有利于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为此,肖厚发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涉诉案件的体制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完善合议庭的组成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过程中的过错。
在落实金融法院专业审理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合议庭制度,由法院设立虚假陈述案件审计专家库,选取审计行业专家作为审计专家库成员,明确合议庭中至少一名审计专家库成员,参与到审判实践中。
充分考虑审计的专业性,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制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设立专家库,提供经费保障,明确专家意见作为参考,有效发挥专家作用。专家意见应充分考虑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局限性,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
建立法院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走访调研和定期会议等方式,加强法院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法院应当听取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的意见,了解审计实践的做法,加深对审计有限性的认识,在判决时更加精准认定过错。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判尺度的明确统一,公平分配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稳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的预期。
对现行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不衔接之处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司法裁判尺度,稳定社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民事责任的预期。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进一步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明确故意和过失的认定及责任分配,未认定为故意的,慎重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责任。明确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别,便于审判实践确定责任。
结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的精神,考虑审计业务的局限性、过错程度,区分故意和过失情形,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引导落实追“首恶”的理念和要求,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造假等严重损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落实“过责相当”的原则,理顺和优化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尤其是虚假陈述案件“首恶”的责任,敦促各责任主体归位尽责。
加强对“首恶”的精准追责,让作为造假策动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威慑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源上清除影响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毒瘤。
加大对“首恶”不法所得财产去向的追查,加强对配合其窝藏、转移、掩饰、隐瞒财产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完善对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当次执行的监督。
四是加大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金融机构、商业主体及个人的处罚、追责和赔偿,威慑配合造假行为,减少杜绝配合造假行为的发生。
充分重视外部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等主体与上市公司串通财务造假的隐蔽性和危害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和审计手段对此类造假识别的有限性和困难程度,公平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此类造假案件中的过错和责任。
加大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等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加大处罚和追责力度,对配合造假主体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争杜绝配合造假行为的发生。
强化对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金融机构、客户、供应商等主体的民事追责,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形的,及时主动追加配合造假主体为被告;加大配合造假行为的赔偿责任并强化执行手段追赃挽损,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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