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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黄世忠:建议对上市公司利用虚假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相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2024-03-05 20:03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两会报道组 朱宝琛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黄世忠教授3月5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后,财政部和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举措,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实行“零容忍”的严监管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上趋于改善。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原院长 黄世忠

    “但也应看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金额屡创新高,虚盈实亏的现象不在少数。”黄世忠说,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虚假利润发放的现金分红、高管奖金以及缴纳的税收应否追回或退还,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还没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提出明确和一致的意见,不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此,黄世忠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用虚假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相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尽快做出相应的处理规定,或者在修订《会计法》时予以规范,以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追回上市公司通过虚假利润分配的所有股利不现实,对无辜的中小股东也不公平,但至少应追回对财务造假负有责任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通过虚构利润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和奖金。上市公司因虚构利润而多交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应退还,或者允许在未来年度抵扣。

    “对于追回的股利、奖金和退还的税收,除了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外,也可用于支付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监管部门处以的罚款。”黄世忠说。

    黄世忠建议,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责任人(参与和实施财务造假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的罚款,首先应用于支付上市公司被处以的财务造假罚款,尚有余额才依法上缴,以免无辜的中小股东因大股东和相关高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而遭受损失的同时,还得按其所持股份比例承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款(名义上是上市公司支付罚款,实质上是所有股东承当罚款损失)的不公平现象。

(编辑 张钰鹏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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