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同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等行为,也将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意见》还明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包括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编辑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