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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03-18 17:14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包兴安

    3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表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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