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九游会·J9 > 财经频道 > 宏观经济 > 正文

三部门明确企业委托 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18-06-28 00:23  来源:证券日报 包兴安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发布《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资讯
九游会·J9 - 中国官方网站 | 真人游戏第一品牌
  • 24小时排行 一周排行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