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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险下月试点 利好资本市场

2018-04-13 00:58  来源:证券日报 包兴安

    专家表示,此举将为资本市场提供中长期发展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本报记者 包兴安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表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此,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意义重大,意味着酝酿多年的个人养老第三支柱正式启动,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又一重大进展。预计试点结束后全面开展时,公募基金产品扣除限额将大幅度提升,从而引导居民透过第三支柱的公募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中长期发展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在中国老龄化问题逐渐显现的背景下,我国迫切需要通过相关政策引导,提升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和能力,大力发展养老第三方支柱。商业保险是今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通知》明确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刘哲表示,按照《通知》中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办法确定扣除限额,以3000万纳税人,50%购买进行估算,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税递延养老险政策,将带来1800亿元左右的年保费收入规模。

    《通知》明确,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有关负责人指出,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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