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国企市场化薪酬改革再次迈出关键的一步。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会议指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目前国有企业实现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主要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主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国有企业在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上海天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分析称,这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总体相适应,对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事实上,早在2015年9月份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曾指出,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虽然《意见》还未正式公开,但预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会从以下四方面得到体现。”祝波善表示,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四是根据“1+N”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精神,除了完善工资性的激励措施外,还应该逐步构建其科学有效的中长期激励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