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随心所欲的高送转
4月4日,上交所在其网站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里面对上市公司的高送转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几类不得高送转的情形。
在这个年报披露密集的时期,史上最严的高送转指引出炉了!虽然还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是小编看完的第一感觉是,高送转,再也不是你想送就能送了!
先来明确一下,《指引》中所说的高送转指的是什么?
指引指出,“本指引所称高送转,是指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合计比例达到每10股送转5股以上。”
先来说说利好的消息,就是什么样的公司可以高送转。答案是,看业绩,看净资产。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也就是说,高送转有个门槛,简单说,不能高于你的业绩增长水平。
想想最近几年愈演愈烈的高送转,的确是把公司业绩甩到看不见了。
从最早10送10股价蹭蹭蹭,到10送10股价也就微微动几个点,再到10送10也不够看,10送15、10送20,乃至10送30都有了。这下好了,有了这个标准,你想搞10送40、50也不是不可以,别扯有的没的,看业绩先。
既然这样,有人会说,比如重组,业绩增幅这么大,是不是就能随便送了?
《指引》也想到了,“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导致净资产有较大变化,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
看,做了重组,净利润涨到天边去,但是,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送大礼包,要同净资产增长的幅度挂钩。
再有,达不到前面硬性要求,但确实要送怎么办?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显然有条件。
《指引》说了,“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交易所表示了,这么规定,是为业绩持续增长公司的股本扩张需求预留空间。比如股本较小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会有扩张股本、增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所以不会一刀切。
好了,谈完了大家喜闻乐见的,我们来谈谈“负面清单”(大概这才是很多人更关心的),看看哪几类公司不得高送转。
主要有三类,一是“业绩不好看”的公司。
怎么算不好看?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估计这个标准,会拦下一批公司。
二是,不能一边提议高送转一边卖股票啊,想想曾经有过的高送转+业绩巨亏变脸+股东减持的极端案例吧!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应当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三是,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显然,规定就是要切断高送转与二级市场行为之间的隐秘链条,堵上利用高送转进行不当市值管理的漏洞。
还有,高送转方案披露的时间上也有限制。以前,个别上市公司高送转唯恐市场不知道,年报还没影,通常一个高送转方案就轰炸过来。
为了防止误导,《指引》设置了高送转披露的时间限制: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也就是说,至少要出了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公司才能披露高送转方案。
好啦,核心条款小编就先这么过了一下。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通知的时候说了,建议在2018年4月14日前反馈。而且,一旦发布,就开始施行。到时候,就要和随心所欲的高送转讲“拜拜”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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