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更好服务中小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目标为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
具体来看,设立专板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安全规范运营,业务、风控等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风险事件或风险事件已处置完成,无违法违规行为,且有关监管要求和规范性事项均已落实或整改完毕。运营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优先引导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或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进入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其中,进入孵化层的是尚未达到规范层或培育层标准的专板企业。进入规范层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专板企业。进入培育层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拟上市后备企业。
《指导意见》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属地服务基地、培训基地和上市推广基地,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属地化服务,组织开展询价、路演及上市(挂牌)仪式等;加强培训资源合作共享,对拟上市企业开展规范治理、信息披露等相关培训。建立经常性交流联络机制,鼓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人员互相挂职机制。
全国股转系统要同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针对专板培育层企业的合作衔接机制。支持全国股转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专板培育层企业建立挂牌绿色通道。对于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且监管机制较为完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开展“公示审查”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公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材料和企业在专板期间积累的数据和信披材料,公示无异议即通过审核。专板培育层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后转入创新层或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探索在专板培育层发生的外部投资者对企业股权和可转债投资额计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融资金额内。支持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监管链建立信披通、监管通、技术通、账户通的对接机制。区域性股权市场参照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监管要求,加强对全国股转系统拟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持续规范,并与中国结算建立账户对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