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公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对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和禁止回购“窗口期”等规定作出优化,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称,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丰富投资者回报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修订后的《回购规则》对回购条件等条款作出优化和完善,内容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等。
具体而言,《回购规则》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禁止回购“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同时,《回购规则》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并明确,上市公司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为便利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对禁止交易的“窗口期”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
根据修订后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禁止交易“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禁止交易“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
据悉,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两个规则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