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市上市公司监管新规正式出台。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官网消息显示,《指导意见》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了优化完善。《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安排,参照《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等五个部分,主要对退市程序衔接、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以及退市公司监管体制等内容作出了完善和优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针对退市程序衔接,《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内容。首先,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其次,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再者,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最后,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指导意见》还优化了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明确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同时,监管部门将结合退市公司的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建立了差异化的监管机制,以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指导意见》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了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另外,《指导意见》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完善了退市公司的监管体制。具体包括: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持续完善有关的自律规则,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推动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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