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1月7日晚,证监会集中披露20余条公告,公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规则、独立董事规则等一系列规则、指引等。
总体来看,新公布的规则大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规定作出修订,并未做较大调整。相关规则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同时也契合了市场最关切的焦点。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新公布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主要是对此前停复牌法规进行整合,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
在主要修订内容中,该规则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经法定程序可解除任期内独董职务。新公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主要是对此前相关指导意见进行整合,把握“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原则,旨在减少规则数量、解决规则矛盾,对原规则内容暂不作实质性修改。
据介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其亮点在于,明确“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等内容。
此外,证监会同时表示,目前已组织专门力量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后续全面修订时将对相关意见充分考虑。
董监高在“四个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新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为契机,对此前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
修订后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按照新《证券法》,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10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
根据规定,董监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