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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锣密鼓 北交所基础制度规则架构基本成型

2021-10-22 06: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北京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王丽10月21日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北交所开市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推进。目前,北交所基础制度和规则架构基本成型,投资者预开户、技术改造测试等工作稳步推进。

    她表示,在北交所设立后,希望能得到司法界的大力支持。建议明确集中管辖,将涉及北交所行使自律监管职权的诉讼以及北交所上市公司相关诉讼由指定法院集中管辖;加强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沟通衔接,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援引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证券监管规则作为审判依据,引入行业专家作为陪审员,由交易所和结算机构为涉及证券市场的诉讼案件损失认定提供数据支持等。

    提高上市准入精准度和适应性

    “从功能定位看,北交所是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所,在制度设计上既要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监管一般规律,也要契合中小企业特点,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阶段早、规模相对小的实际情况,兼顾规范性与包容性。”王丽表示,北交所制度内容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包容的发行上市制度。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综合运用盈利能力、成长性、研发能力等多元评价体系,提高上市准入精准度和适应性;市值和财务标准总体上低于其他交易所各板块上市条件,契合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经营特征。考虑到创新型企业前期研发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长的特点,专门设置以研发投入和研发强度为核心的上市条件,允许尚未盈利但研发能力突出、业务创新性较强、技术含量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

    二是灵活多元的持续融资制度。北交所紧紧围绕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求,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在发行方式上,实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多元的融资方式,引入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等灵活的发行机制,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三是宽严适度的持续监管制度。一方面,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复牌管理等方面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增强提高公司质量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引入更加灵活、有弹性的监管要求。例如,董事会组成充分尊重公司自治,不强制要求设立专门委员会;对现金分红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为”;对于股权激励,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前提下,合理设置低于股票市价的期权行权价格,以增强激励功效等。

    四是循序渐进的成长路径。北交所坚持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一体发展与制度联动,坚持与区域股权市场、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与互联互通。北交所上市公司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产生。这种逐层递进的上市模式,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边融资、边交易、边发展”,始终获得支持、逐步发展壮大的资本市场路径。

    加强司法与行政监管沟通衔接

    王丽表示,在北交所设立后,市场的交易所属性和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均已非常明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监管及交易所行使自律监管职权的规定均自然适用于北交所,刑法、公司法、破产法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内幕交易等司法解释中关于上市公司相关规定也可适用。市场法治建设需求可能主要集中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方面。

    从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看,最高法院均出台专项司法保障意见,地方高院、中院或金融法院也配套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体现司法对证券市场重大改革创新的支持与关注。北交所设立后,也希望能得到司法界大力支持,建议明确集中管辖,加强司法与行政监管的沟通衔接。贯彻落实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追责理念,通过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追责原则、合理区分风险自担投资损失与欺诈受损,引导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各方主体归位尽责;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引导相关争议主体尽量通过交易所的复核、听证等机制表达诉求和维权,在诉讼阶段充分发挥好调解制度功能,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与制度

    谈及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与制度的建议,王丽表示,北交所制度建设立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格局,维持了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上市公司均由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产生。这一与沪深市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王丽认为,一是关注“首次公开发行”概念的使用。建议后续上位法修改的过程中,考虑和关注新的市场结构,完善相应规定。二是“递进”过程中法律责任认定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均需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也较沪深市场更为复杂,需进一步研究。以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为例: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来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上市环节申请文件已在新三板市场通过定期报告方式公开披露,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涉及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如何确认损失和确定法律责任,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三是“公众公司”概念引入。在公司法修改中,关于公司分类标准的讨论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很热烈。在实践中,“公众公司”概念已有相当的实践基础,但在法律法规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引入公众公司概念,明确非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监管要求,将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四是公开发行与公开转让的概念区分。公开转让是新三板市场的一项特色制度,虽然实践中将公开转让视同公开发行管理,但转让与发行毕竟不能完全等同,如公开转让是否适用公开发行的条件,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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