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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修订季报公告格式 需充分披露董监高异议情况

2021-09-29 06:00  来源:证券时报

    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效衔接,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深沪交易所28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进一步在业务规则层面完善季度报告制度安排。

    季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阶段性总结,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充分获得投资决策所需信息,消减市场不同投资群体之间的信息差,对公司证券定价、投资者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上交所介绍,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入交易所规则体系。将季报格式作为交易所的一项业务指南,增加了规则的灵活度和针对性,便于根据投资者信息需要及时修订。二是精简披露内容。形式方面不再区分季度报告正文和全文;内容方面按照“季度”周期特征,不再要求披露超期未履行承诺、下一报告期利润预测等内容。三是明确财务数据重大变动标准。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践共识,将主要财务数据重大变动的标准定为30%,并将数据变动范围明确为9项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订针对性规范季度报告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明确季度报告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业绩预告、敏感期交易等仍按《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履职尽责的要求,对季度报告依法依规进行表决、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记者了解到,深沪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修订基本一致,主要涉及5部分内容:一是重要内容提示,重点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监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披露董监高异议情况;二是主要财务数据,列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并分析说明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三是股东信息,列示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四是其他提醒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并披露其他与经营情况有关的重要信息;五是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修订后的季报格式于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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