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公募指数基金发展较快,在发挥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个别指数基金也暴露出忽视标的指数质量等问题。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制定了《指引》。
在产品注册环节,《指引》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在人员配备、制度、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底线要求。另一方面,严控指数质量,以指数“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透明度高、具备可持续性”为目标,对指数成份券选取、指数编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授权沪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增强规则适用弹性。
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一是坚持指数基金被动投资定位,规范非成份券等投资;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健全指数成份券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应急调整机制;三是明确新产品的指数使用费由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是强调ETF及联接基金运作的底线要求。
此外,《指引》还明确,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强化交易所在指数基金上市交易、标的指数具体规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责。
《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