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基金在交易所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促进指数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和深交所于1月22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统称《指数基金开发》)。《指数基金开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指数基金开发》对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开发程序和建仓要求等四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一是细化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应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准备工作。
二是规定标的指数质量指标。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权重合计占比90%以上的成份证券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等要求。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根据“新老划断”原则,《指数基金开发》施行前已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受前述指标限制。
三是规范基金开发程序。基金管理人向交易所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需提交指数编制方案、指数符合具体指标的说明及承诺等材料,交易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无异议函。
四是明确基金建仓要求。指数基金应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指数基金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流程管理,加强交易风险监管,推动提升指数基金比重,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发挥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促进基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更加适应创新资本形成的产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