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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对外发布。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
《实施办法》共7章、40条,对定向可转债发行方式、挂牌与摘牌、转让、转股、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实施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定向可转债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披露。定向可转债采用网下发行方式,由上市公司与承销机构自行组织。上市公司与承销机构应当保证发行完成后登记在同一代码下的定向可转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上市公司申请定向可转债在上交所挂牌,定向可转债挂牌后存续期限应该在一年以上,存在限售条件的定向可转债已有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下一步,上交所将进一步做好市场服务,平稳有序推进定向可转债试点工作,广泛听取市场意见和建议,审慎制定《实施办法》,充分满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的市场化需求,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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