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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激发创业板公司内在增长潜力

2020-05-19 06:09  来源:证券时报

    近年来,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借助股权激励这一工具,构建人才优势,实现企业做优做强。数据显示,开板以来,507家创业板公司推出881单股权激励计划,更有超两成公司推出多单激励计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股权激励已成常态化。

    作为上市公司重要的利益共享机制,股权激励如何进一步释放其效用一直是市场各方的考量重点。

    本轮创业板改革大刀阔斧,针对股权激励这一资本工具,进一步增强其制度的灵活性,旨在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和上市公司内在增长潜力,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权激励步入常态化

    股权激励,被市场称为“金手铐”,能为企业发展留住人才和提升业绩,对创新创业企业尤为重要。

    当下,创业板已经成为我国创新创业企业聚集地,股权激励则是创业板公司改善治理水平、增强员工凝聚力、提升上市公司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经步入常态化。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创业板共507家公司推出881单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数量78亿股,超六成公司推出了激励计划,更有超两成公司推出多单激励计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股权激励已成常态化。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股权激励能有效驱动相关公司业绩增长,长效激励效能明显。数据显示,2019年实施股权激励的创业板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3%、32%,显著优于未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

    四方面提升灵活性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作用无需多言,但是从过去的情况来看,存在激励比例、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实施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记者发现,针对这一重要资本工具,本轮创业板改革对股权激励存在的诸多限制进行了针对性的优化。

    一是提升激励比例上限。本次修订将股权激励上限从10%提升至20%,降低成长型公司持续推出多期激励计划的政策阻力,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人才激励,强化人才绑定机制、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是允许持股5%以上股东成为激励对象。创业板超九成公司为民营企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多为核心技术骨干,受制于现有政策限制,其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不利于对关键人员的持续激励。本次修订明确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有助于持续激发关键核心人员对公司业务拓展、研发创新的正向作用。

    三是提高授予价格的灵活性。本次修订允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主要是考虑到股权激励是劳动者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具有同一属性,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降低授予价格限制,能有效支持公司建立灵活自主的激励定价机制,并减轻股价波动对激励效果的影响。

    四是简化激励实施流程。本次修订允许公司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将授予股份分次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突破了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同时,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权益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突破了现有的“一次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有效减轻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资金压力,增加实施流程的便利性。

    发展靠创新,创新靠人才,股权激励对吸引优秀人才,调动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才是公司最大的财富”,深圳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一直积极推行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员工共享企业成果,目前公司已实现千名骨干员工持股,未来公司将继续扩大员工持股比例。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创业板改革让股权激励制度灵活性大幅提升,这有助于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为企业的下一步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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