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5月15日,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征求意见。
《首发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两个文件修改内容基本一致,即增加企业IPO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有效期的可延长时间。此前,财务报表在6个月的有效期后,可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现在拟修改为最多不超过3个月。
华泰联合证券执委张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时间增加至3个月,从逻辑上来看是比较通的。因为一般审计以季末作为基准日,延长一期的话,就意味着延长一个基本时间段。另外,从客观上来看,延长3个月比延长1个月更灵活,尤其是对于一些境外子公司、包括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的一些企业来说,补充审计的周期相对会更长,如果可以延长3个月的话,在6个月的有效期过后,原来的财务数据还可以继续生效,也有利于申报和发行工作的衔接。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延期时间的改变,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财务资料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时间相吻合。“监管层也希望拟IPO企业按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统一时间安排,按照季末递交材料,而不是月末。”
“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为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证监会表示,此前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至多1个月,在实践中带来了企业集中申报、审核过程中集中过期的现象,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助力国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