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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分组审议进度追踪:修订通过已获共识 投资者保护受到多方关注

2019-12-27 05:4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当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若能够获得通过,届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将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证券法修订的有关问题。

    自12月23日证券法“四审”启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记者了解到,报告提及证券法修订草案对很多内容做出了大篇幅的修改,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报告提出了有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修改意见,包括“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全面推进注册制”等。

    那么,对于新添加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如何看,对四审稿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建议?记者也从审议现场了解到,对于一些草案的细节,多位参与审议的委员也有不少的建议,根据记者梳理,参与审议委员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投资者保护、证券法修订后的落实、交易所相关的一些问题以及证券法修订案中一些基础定义的解释。

    再论“基础定义”

    记者梳理了多位委员在分组审议时的发言后了解到,大家对于此次证券法修订通过基本达成了共识。

    如欧阳昌琼委员表示,证券法的修改历时将近五年,跨了十二届、十三届两届全国人大,经过了三次审议,本次是常委会第四次审议了,经过多次的审议、修改完善,四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在三审之后,财经委配合宪法法律委对证券法的修改进行专题调研,并就修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财经委、宪法法律委和法工委还组织了专题座谈讨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已在四审稿中得到了吸收采纳。为了保障注册制的深化改革和推广实施,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加快实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审议表示,同意证券法第四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这次证券法四次审议稿的修改与以前三稿相比,修改的力度、深度和涉及的范围都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注册制法定化、建立新型诉讼制度、大幅度提高处罚力度、明确证券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我认为修改是符合资本市场的现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建议尽早通过实施。

    尽管在建议修订草案通过一事上达成了共识,但各位参与审议的代表委员仍对四审稿的诸多草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对基础定义的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王晓洁建议在证券法修订中扩大证券范围。她建议扩大证券范围,落实功能监管,将证券范围扩展至所有债券、基金份额、相关资管计划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等。

    杜黎明委员则认为,目前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稳步推进中,深化改革后,新三板市场可以实施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股票允许连续竞价交易,虽然名称上不是证券交易所,但已经具备了证券交易所的场内、公开、集中交易等所有的特质。因此,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建议将新三板和证券交易所统一表述为“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以这一上位概念涵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市场,在法律层面对相关主体和行为进行一体规定。

    刘新华委员则直接提出交易所在注册之下竞合关系的问题。他指出要关注并处理好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四审稿中规定的情形证券交易所既是法定的发行审核主体,依法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又是相关证券交易的市场组织者,不排除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与交易所市场决策冲突的可能性。虽然监管部门最终履行注册制的程序,但是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实施注册制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交易所为吸引更多的上市资源,而在审核过程当中降低或是变相降低审核标准的问题,应该予以高度关注。

    着重关注投资者保护

    记者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各位参与审议的代表委员十分重视投资者保护话题,从不同层面提出要继续加大投资者保护的工作以及在立法层面进一步落实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制定被数度提及。

    记者了解到,目前四审稿中第9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既体现集体诉讼核心要素,又能够有效预防集体诉讼群体性风险的发生,体现了中国特色,为初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引领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李钺锋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他表示,注册制改革是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做了“松绑”,这也意味着必须加强后端的监督,以保障证券发行活动的诚信、公平,从境外经验来看,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放松前端管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缓和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

    他补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较为重要的主体,对证券市场非常熟悉,也可以承担诉讼代表人工作。

    因此,李钺锋委员建议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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