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
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国务院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管产品管理办法
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按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明确证券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提起代表人诉讼
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欺诈发行顶格处罚2000万元
较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