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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18个月推出34项对外开放举措 支持更多达标外资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2019-10-17 04:37  来源:证券日报 刘琪

    ■本报记者 刘琪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提出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等对外开放新举措。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继2018年宣布15条银行保险业开放措施之后,又在2019年5月1日再次宣布了12条新的对外开放措施。此后,今年7月份,银保监会研究发布7项对外开放新政措施。至此,18个月以来,银保监会共推出34项对外开放举措。

    去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表示,要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其二,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其三,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其四,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监管部门一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前者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后者则明确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此后的今年5月份,银保监会又推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包括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等。

    今年7月份,银保监会研究发布7项对外开放新政措施。一是,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二是,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三是,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四是,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五是,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六是,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七是,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给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日前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两部条例的修改还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10月15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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