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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信息披露工作核心

2019-03-27 00:51  来源:证券日报 刘伟杰

    ■本报见习记者 刘伟杰

    近日,证监会发布50条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其中涉及对于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的核查和判断。

    “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责任也得到了强化,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则是整个信息披露工作的核心。”湘财证券研究所宏观研究员盘宇章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于主板和创业板,科创板新股发行的审核侧重点由“持续盈利能力”变为了“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证监会给出明确解答。”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郭晓蓓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出现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以及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备明显优势等10种情况,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盘宇章认为,由于众多科创企业虽具备高成长性,但可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具备盈利能力。不过,只要科创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盈利前景得到市场认可,就可以利用股市进行融资。

    郭晓蓓表示,对于某些特定企业和行业,如京东、特斯拉等行业龙头企业,尽管短期内净利润亏损,但并不意味着其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这也是这些企业在海外上市后达到高市值的原因。

    盘宇章认为,尽管我国的审计准则从财务、经营和其他三方面列举了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标准,但还远远不能涵盖影响科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全部内容。此次证监会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产业链、技术迭代、知识产权风险等方面列举了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若干主要情形,并以“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实质是以市场化方式来约束投行保荐行为,使其审慎勤勉地基于投资价值来承揽业务,不但发挥“荐”的功能,而且更好发挥“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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