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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亟待多维度发力

2019-03-22 00:21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近期,来自监管层、中介机构、企业层面的人士普遍认为试点注册制将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更深远影响。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试点注册制需要加强充分信息披露,揭示风险,同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位国内法学研究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要从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个维度发力,同时后续要加大诚信约束,彻底打消各参与主体违法违规的念头。”

    在此之前,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随后在国新办2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的天职。证监会将坚持增量和存量并重,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全程监管,实现市场化优胜劣汰。同时证监会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打击欺诈发行、大股东违规占用、操纵业绩、操纵并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监管和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及时讲话,不做违法违规之事,以净化市场生态。

    “要让违法违规者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一定要形成威慑,只有这样才能间接起到降低守法守规诚信主体连带市场成本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需要尽快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造假IPO企业发行募资规模严重不匹配,威慑力极小。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更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提高违法违规的民事赔偿,以及追究刑事责任。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认为,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此,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纳入“金融诈骗罪”这一犯罪类型,并提高该罪刑期。

    此外,王建军认为目前亟需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有业内人士认为,除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更应该发挥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辅以增加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约束,从多维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最大程度的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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