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历春节后,A股触底反弹,引发一波开户潮,媒体惊奇地发现00后都开始炒股了!
很少有人注意到,今年也是《证券法》颁布20周年。《证券法》是1999年出台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虽然这些年来《证券法》修修补补,也及时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处罚力度一直没有跟上,上市公司高管犯了错误,顶格罚款也就60万元。
我们相信,这个数字在当时,一定是很有威慑力的。1999年,我国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5854元。可是2018年,我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增长了近7倍。
当年60万元的罚款,放在当下无异于隔靴搔痒。举个经典的例子:
2016年底,祥源文化公告,龙薇传媒拟以30.6亿元收购万家文化29.14%的股份。在上交所追问下,祥源文化才披露了龙薇传媒30.6亿元收购公司资金的来源中30亿元为借款。这也就意味着,龙薇传媒拟收购祥源文化杠杆高达50倍。而此交易过程中,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虽然此事最后未能成行,但是祥源文化的股价因此受到波及。即使最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中,孔德永、赵薇、黄有龙也仅是被采取市场禁入5年,并被处以罚款和警告。
赵薇、黄有龙夫妇被顶格处罚,罚金共计:120万元。
对于"赵薇们"而言,如果杠杆运用成功,赚得利润数以亿计,一旦失败也就是100多万元的罚款和5年不当上市公司董监高。犯错误的成本极低。
这样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小编梳理一下,根据当前《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关于操纵市场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虚假陈述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显然,现行的《证券法》存在不少现实问题,这也是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热点。让我们来听听两会上的声音: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
欺诈上市的最高刑期是否会提高到无期?这一问题在人大立法修法工作中可能会予以讨论。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
现在对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应该尽快修订《证券法》,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应该提高,可以结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际来确定,不好说具体多少刑期合适,这应该由立法机关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建军:
要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严惩欺诈发行股票,改变罚没制度,优先把罚款还给投资者,而不是一律上缴国库。现行的欺诈发行股票罪在1997年写入刑法,当初对这个罪行的认识严重不足。应该加强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力度,注册制改革是牛鼻子工程,如果后方处罚力度不够,可能泥沙俱下。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
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像赵薇割韭菜赚了几十亿,不止一项罪名,加起来才罚70万元!不少代表商议说要抓紧修改《证券法》,现在开始等,等到猴年马月?但是,可以先出台法规、部门规章灵活及时指导股市。
律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有看法,对于割韭菜的“赵薇们”,律师们认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
现行《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只有在遭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三种情况下可以索赔,事实上,除了该三种情况之外,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违背承诺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也比较常见,新《证券法》应该考虑将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违背承诺纳入投资者可以索赔的范畴。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
近期热议《证券法》修改的声音很多,普遍意见集中在加大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在发行、交易等机制上进行法律补充等等。
我赞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现行《证券法》的处罚力度最高格只有60万元,这一金额的确定实际上是根据1999年制定和颁布《证券法》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定的。但是,现在已经是2019年了,20年我们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和消费水平,甚至是物价都不能与1999年同日而语,《证券法》中的处罚金额已经严重滞后了。
此前2016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就已经对1997年《刑法》中贪污,受贿,侵占等经济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立案、幅度等数额标准都进行了大幅的提高。在这种大环境下,《证券法》加大处罚力度和幅度势在必行,否则对“赵薇们”毫无威慑力。
除此之外,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五年禁入证券市场”的规定也有些过时。证券市场禁入是指被处罚人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职位。并且不能从事投行、证券公司等需要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而且被处罚者人的公司如果要参与上市公司的重组也会受到影响。但是这一规定不能阻止被处罚人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同样成为上市公司幕后大股东的可能性。这样一来,所谓的市场禁入就变成一句空话了。现在看来,在这一问题上也是需要修改和解决的。既然要禁入,就要完完全全的禁入,封死所有进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宏臣:
所谓“割韭菜”实质上是部分人非法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法治不健全等漏洞,操纵证券市场牟取暴利,侵害中小股民和投资人利益的行为。“被割韭菜”的通常是证券市场中的“散户”。我国证券市场,频频发生“割韭菜”事件,有些甚至达到了明目张胆的程度。这些事件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强烈不满。
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修改完善《证券法》,让法律“长出牙齿”,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二是加强执法力度,真正赋予股民诉权,通过民事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违法罚没后的款项去向,律师们认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
《证券法》232条明确规定,当上市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细化的操作规定,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相互之间并无衔接,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纸空文”,并不能得到保障。如何衔接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需要顶层设计。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第234条都规定了:“行政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没有将罚没款直接转到投资者手中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虽然《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法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缴纳行政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行政处罚和罚款在先,民事赔偿在后,并且民事赔偿需由受害人提起诉讼,往往结果是赢了诉讼却拿不到钱。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这一点我们保护投资者的意识还是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不过,庆幸的是投资者也不是看不到一点希望,未来法律会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天平中作出居中规定,比如成立和运用投保基金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早在2005年,国家就成立投保基金了,但一直没有开展对接投资者利益保护这方面,未来可试点直接将罚没款由财政划拨到投保基金,然后公平、高效地主导投资者赔偿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宏臣:
对企业或个人采取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罚没的款项要全部进入国库,《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单位或个人,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件事,证券日报的智库专家,怎么看?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
罚没款项应该先补偿给投资者,这是我多年来一直呼吁的事情,如果罚没款在补偿投资者后还有剩余,这部分款项上交国库。修改和完善《证券法》,应该让法律的适应性更强,更加威慑到违法犯罪行为。让《证券法》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市场的公开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首席研究员、首席评论员钮文新:
谁的钱还给谁,就这么简单。
你是在保护谁的利益,如果是保护股东的利益,那么,对经营者的罚没款就应该将大部分还给股东,以保护股东们的权益。《证券法》当然需要进行修改,而且是赶紧改,尤其是要改发行制度,这个毒瘤正在往科创板传染。
到底应该修改什么?赵薇是一个案例,通过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有这样的一群人在坑害我们的投资者,套取中小投资者的财富的过程。这样的案例是中国股票市场的耻辱,市场中的毒瘤,这种毒瘤的存在,不是个别现象,是群体现象,通过资本市场一夜暴富的文化风气非常的恶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这么多企业在做这件事?
环境搞好,就是要重新塑造中国股票市场的基本环境。这也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应有之意。
制度供给,制度变革,才能带来一种活力和动力,如果制度不改,那么我们的环境就好不了。
新老韭菜们说:
最近股市上涨,刚刚解套,希望全国人大采取行动,让“割韭菜的赵薇们”尽快凉凉!
从2015年开始被割,仍旧被套中,希望《证券法》能有更多保护小散的条文出台。
刚刚上车就被套了,无论是否赚钱,都希望股市能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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