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校宇
一直低调示人的基金公司独董站在聚光灯下。
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明确,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事实上,承载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要使命的基金公司独董制度,自“正式入职”资本市场以来,截至目前已运行近18年之久。其间,相关规则历经多轮补充完善。
回望过去,多数独董尽责履职,为推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烦恼,甚至曾被质疑为“花瓶”。
在与相关从业者的对话中,笔者切实感受到基金公司独董存在感并不强。这或许缘于公募基金行业从发展初期即“锁定”强监管格局,独董作为监督渠道的补充很难起到决定性作用;或是因为公募基金产品整体运营相对公开透明,市场对独董一岗的效能不太重视;亦或是由于受专业水准、收入等因素影响,部分独董缺乏对基金公司实际业务的监督。
同时,相对上市公司独董而言,少见基金公司独董出现“呛声”现象。近年来,公募基金公司因抱团报价领罚,公私募基金公司联手操纵市场等现象屡有发生,个中独董却少有表态说明,被投资者吐槽独董“不懂”,甚至质疑独董岗位职责的有效性。
作为资管机构,基金公司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之事,投资者的信任根基至关重要,这既是基金公司的立身之本,也是整个行业行稳致远的不竭动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公司合法权益,又是独董需充分发挥的监督职能。
在此背景下,监管层专门规定基金公司应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董有效、独立履行职责,对独立性要求趋严正是加强独董履职保障的表现;而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则是支持独董发挥专业作用的依据。
接下来,基金公司应为独董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强化独董职能,并促进独董凭借专业性、公正性等刷出存在感。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多方合力下,基金公司独董定能步入“既独又懂”权责利明晰的新阶段,作用也会愈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