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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孟著:积极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增量扩面”

2019-08-15 06:16  来源:证券时报

    早在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提出,“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支持有市场前景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促进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近日,发改委、银保监会等四部门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明确将推动市场化债转股纳入其中。纾解企业债务压力和降低企业杠杆率,债转股被寄予厚望。

    纾解企业债务压力和降低企业杠杆率之所以都需要债转股,是因为两者同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同方面,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为了防风险和稳增长。

    据《中国经济景气月报》显示,进入2018年以来,工业企业应收账款上涨迅速,其中2018年1~11月增幅同比高达10.3%,比2017年全年增幅还高出1.8个百分点。企业应收账款的快速上涨,助推了企业杠杆率的加速上扬。中国社科院5月28日发布的《中国杠杆率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宏观杠杆率升至248.83%,创历史新高。其中,非金融企业部门杠杆率上升至156.88%,比2018年末高出3.33个百分点。

    从结构上来看,中小微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两项指标的上涨幅度明显高于大企业。如通过对比分析《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和《中国统计年鉴》后发现,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增幅已连续三年超过大企业应收账款增幅。同样,中小微企业杠杆率也明显高于大企业杠杆率。

    所谓债转股,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讲,也就是将债务方的负债项目(如“应付账款”)转化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如“实收资本”),相应地,将债务方对应的债权方的流动资产项目(如“应收账款”)转化为长期资产项目(如“长期投资”)。债转股的神奇魅力尽藏在这简单的原理之中。

    事实上,早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金融系统就开展了小规模的债转股业务,参与主体主要集中于五大银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业务主要包括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对未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置等。

    迄今为止,真正落地实施的债转股规模还很小,面也很窄,且主要局限于金融系统,面向全社会的更大规模的市场化债转股,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债转股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为了尽快走出“量小面窄”窘境,当务之急,应积极推动市场各类主体以独立或联合的方式搭建相应的债转股平台,平等有序地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争取在“增量扩面”上有所突破。

    众所周知,市场化债转股,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化债转股,无论是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难度,相对于金融系统的债转股来说都要大得多,这是债转股“增量扩面”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最大障碍。有鉴于此,为了稳步推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先期可尝试首先在供应链生态内推动实施,因为供应链生态以产业为主线,存在资源聚集和管理协同效应,可操作性强、风险易锁定,成功率高。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面向社会“增量扩面”。

    现实中,约有半数以上的民营中小微企业都是在由核心大企业主导的供应链生态中生存的,正常情况下,这种由“供应链”维系的上下游企业间的信用关系还是十分牢固和稳定的,但一旦出现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不乐观预期,核心企业就有可能凭借其实力迫使下游民营中小微企业接受对自己有利的信用支付条件,从而导致民营中小微企业将部分资金被迫无奈地“沉淀”在应收账款上。

    实施债转股,实际上是将民营中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股权股东关系,这一身份的“置换”,对于缓解供应链生态债务压力,降低杠杆率,优化资本结构,加固“供应链”,提升民企话语权和控制力,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型供应链生态系统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对于不适合债转股的民营中小微企业,还可以充分运用供应链生态信用资源,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将“沉淀”在应收账款上的“死资金”变成“活资金”。在美国,约有95%的中小微企业使用过该融资方式,融资额约占全部商业贷款额的四分之一。

    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完善,以至于推广应用步履维艰、进展缓慢,始终未能走出“银行+企业”单一模式窘境。在该模式下,基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回收安全性的考虑,为了确保应收账款的清算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再加上手续繁杂、成本费用高,尤其是风险补偿机制缺失,银行对放出的贷款无法“放心”,融资供给不足在所难免。

    为了破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给不足难题,关键在于为银行系统装上“安全阀”——建立以“政府+保险”为核心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彻底解决银行系统“放心贷”问题。在该模式下,保险机构以商业方式(收取保费)为供应链生态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提供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银行以保险机构提供的应收账款出质额为限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回收风险由保险机构全额承担。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部分),亏损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政府建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弥补,若出现盈利,盈利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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