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郝飞
2001年9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全国农信系统第一家省级联社——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挂牌成立,省联社模式就此诞生。随后,各省级农信联社相继成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各省级农信联社在推动农信机构支持农业高效发展、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缺乏参股、管控股关系,省级农信联社对基层行社的管理缺乏依据。因此,业内一直都有对省级农信联社进行改革的呼声。
2022年以来,省级农信联社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随着新机构的诞生,未来可能面临哪些问题?如何推进“小法人+大平台”发展战略?近日,《农村金融时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首席研究员冯兴元。
记者:成立省级农商银行意味着省内原有的农信机构不再具有一级法人地位,未来的信贷资金投向会更多遵照省级农商银行的指向。监管部门及省级农商银行应如何促进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冯兴元:随着省级农商银行成立,农信机构的决策权上收是不可避免的。未来,监管部门以及省级农商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促进信贷资源流向“三农”和小微企业领域。
一是从政府对农信机构的政策定位要求角度看,以省级农商银行及辖内机构成立前的支农支小数据为依据,制定更为细化的支农支小考核目标。严格落实“两个不低于”即:对于涉农贷款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在更为细化考核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辖内各县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满足的广度、深度和服务质量。这需要从农户贷款,农业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户数笔数和贷款余额,以及其增长率加以考核,要特别考核省级农商银行在各县域的存贷比,防范存款资金大量流出县域。对涉及农业和“三产融合”的金融服务支持,还需要考核中长期贷款和循环贷款支持情况。这里还要区别对待在城区的分支机构,城区的涉农人口和农业在三产比例较低。对于城区分支机构,主要考核支小和根据涉农人口、农业比重和“三产融合”比重来考核涉农贷款服务。
二是由于政府对省级农商银行及支行存在明确的“支农支小”政策要求,需要考虑责权利相平衡原则,应对省级农商银行及支行提供相应的更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与金融政策支持。比如,对省级农商银行及支行的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或者支小供应链金融提供专门的再贷款支持。还可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奖励政策,对在服务“三农”和支农支小的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农商银行及相关支行给予必要的荣誉称号和相应的政策倾斜奖励,提高其支农支小的积极性。
三是充分发挥省级农商银行带头作用,引导基层支行树立服务“三农”和支农支小的理念和企业文化,把支农支小打造成省级农商银行及下辖支行的品牌。
记者:2023年以来,多家农商联合银行及省级农信联社高管在不同场合表示,推进“小法人+大平台”发展战略。农商联合银行如何做强“大平台”以服务基层行社?
冯兴元:农商联合银行模式本质上属于一种“小机构+大平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运行理念。农商联合银行范围内,各市县的基层农信机构都是小机构。农商联合银行本身为了管理自身业务和服务辖内基层农信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大平台”。未来,农商联合银行应采取如下措施做强“大平台”。
一是择优选聘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后者的IT和金融科技技术优势,形成“知识分工”,签订中长期合同,与金融科技公司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共同开发手机银行、客户信用评定、授信与信贷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控制系统,尤其是大数据管理系统。双方共享技术和经验,在技术层面上互相支持和借鉴,通过技术合作,提升农信机构的产品、服务与管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实践中,应避免农商联合银行的逆向操作,只利用本行IT人员开发上述大平台服务系统;更要避免逆向选择服务能力差的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作为合作对象。
二是在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做基层行社“做不了、做不好、做了不经济”的业务,提升其服务功能。比如:从事统一银行卡(贷记卡)品牌业务。此类业务单家农信机构做很难打响品牌,也不容易被客户接受。又如:也可以增设辖内本系统农信机构的附加存款保险和风险平衡基金,提升本系统的公信力、机构形象和服务品牌形象。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放宽对省级农商银行和农商联合银行的金融业务范围控制,根据其稳健经营能力增加进一步的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