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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监管将现两大新变化 A类券商竞争优势更突出

2020-05-29 04:13  来源:证券日报 王思文

    本报记者 王思文

    2017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时隔34个月之后,中国证监会再次对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指标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作为证券行业一项基础性的监管法规,被业内称作是券商业务长期发展的“风向标”及风险合规的“戒尺”。券商每年的各项业务能力表现将决定分类评级的加分与扣分,诸多业务资格也与分类评级结果挂钩,是券业名副其实的“大考”。

    此次《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两大方面变化值得关注:分别是“优化”和“新增”。优化内容包括优化营业收入指标计算口径、改进盈利能力评价指标、调整证券经纪业务评价方式、优化投行业务评价方式、优化资管业务评价方式、优化信息技术投入评价方式。新增内容包括新增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评价指标、财富管理业务相关指标、资本约束指标、风险管理全覆盖及风险监测有效性评价指标四大指标。

    从券商业务结构来看,《征求意见稿》更加关注券商的资管主动管理能力、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水平及机构客户服务业务,引导行业增加专业能力,并根据券业发展趋势,引导行业向大资管、财富管理、机构服务进行转型。

    同时,《《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以往注重风险管理控制的核心监管风格,更加强调了券商中后台技术系统的重要性,还在优化资本充足与风险管理能力指标上增加了加分项,以促进券商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实际上,在2017年7月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新规实施后,监管部门已经提高了净资本加分门槛、增加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等扣分规则。同时,合规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也在2018年首次正式纳入加分项目,在分类评级加分与扣分项目逐渐增多的背景下,引导行业聚焦主业。

    从近几年的整体发展来看,券业在良性发展的同时,资源正逐步向优质券商倾斜。从券商分类评级标准来看,龙头券商在新规下获得了更多的加分项目。而在此次新增加分项的预测名单当中,头部券商依旧拔得头筹。

    事实上,在分类评级中评级越高,越有利于券商业务开展,成绩优异的券商将在不少业务中获得“优先权”。例如,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方面,证券公司开展质押业务,A、B、C类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100%、50%。另外,在场外期权业务方面,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一级交易商可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只能通过一级交易商开展对冲交易。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新产品试点范围等新业务顺序的依据。例如,2018年6月份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在试点期间,10家证券公司为试点期间创新企业自主选择的境内发行上市主保荐机构,而这10家证券公司均为2018年A类AA级券商。其他券商仅能担任联合保荐或联合主承销。

    不难看出,优质券商未来将持续获益于当前的监管格局,券商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正逐步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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