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回购政策的力度再度加码。其中明确提到,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在10月《公司法》有关回购股份的部分条款修订前后,已有方正证券和东吴证券发布回购股份计划。两家券商均表示“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或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或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
记者了解到,回购股份的用途还未最终确定,原因是尚无配套规则出台。
事实上,鼓励上市券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在2015年已被提出。在此背景下,国元证券和兴业证券得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但当前,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员工持股存在的三大制度障碍仍未正式厘清。
两券商已发布回购预案
今年来,A股市场迎来回购潮,数百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与此同时,政策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也给予支持。其中,11月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简称“意见”),特别提到上市金融企业回购股份的规定。
“意见”第一条就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此之前,方正证券和东吴证券已发布回购股份计划。
东吴证券于10月26日晚公布《股份回购预案》,称拟以2亿元至3亿元之间的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所回购股票“将依法注销或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且回购预案已经公司10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11月8日,东吴证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的报告书》,称回购议案已经由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比东吴证券稍早几天,方正证券10月18日公布了《回购股份预案》,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拟以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据了解,方正证券计划回购股份数量为1200万股至3000万股,该次回购股份规模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3644%。回购实施完毕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会低于10%。
11月10日,方正证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表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回购议案。
期待相关配套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券商在提及回购股份用途时均表示,“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或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或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
“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还没有确定,还在等相关配套规则。”一家已公告回购方案的券商内部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现在用途多了,回购股份能持有的时间也长了(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由“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修改为“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没有必要一开始就定下来把自己给框死。”
上海一家中大型券商相关业务人士认为,国有控股的上市金融企业想要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在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开展。但目前尚无关于金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可供参照,造成“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操作路径,难以实行,容易违规。
他表示,对于上市金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尽管有证监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指导意见和本次三部委的联合文件,但仍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例如,如何解决财政部2009年文件造成的制度障碍等。
而且,在公司法修订有关回购的规定后,仍需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在缺乏操作路径指示的情况下,如何修改公司章程,如何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如何界定内幕交易、如何合法信息披露等都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员工持股仍存制度障碍
实际上,鼓励上市券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非近期才提出的新举措。
2015年8月底,证监会召开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专题工作会议,鼓励上市券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元证券和兴业证券得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据国元证券2016年8月4日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稿,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2015年维稳股市时回购的股票,持股股价为14.57元(除权除息前)。
兴业证券去年8月10日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显示,该券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同样是2015年维稳股市时回购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这些回购股票的价格相应做除息调整为6.54元/股。
不过,在国元证券和兴业证券之前,我国证券业发展20多年来,除中信证券在特殊历史时期(股改试点期)、在特殊任务(股改)和特殊股东中信集团的支持下,对少数高管施行了股权激励外,其他上市证券公司均未能在这条路上前进半步。
券商员工持股的主要掣肘来源于三个制度障碍。
一是《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对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二是财政部2008年65号文《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都要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
三是财政部2009年2号文《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此外,2013年3月,为规范券商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计划等形式间接持股,也提出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金融机构股权激励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未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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