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2月29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现有监管制度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对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的管理标准,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提升托管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业务透明度,有效管控业务风险。
《办法》共六章48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根据《办法》,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办法》所指的“托管”,与商业预付款等资金类存管业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不能混为一谈。《办法》是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总体性、基础性规则,与现有资管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等具体产品和行业领域的现行托管规范相衔接,共同形成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规则体系。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确保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组织架构、专业素质、资源保障能够有效满足托管业务管理和相关风险管控需要。比如,银行自身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办法》还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内外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比如,在内部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在外部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加强托管产品和外部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外部机构营销宣传管理。
董希淼表示,目前,《办法》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建议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对不符合《办法》原则的要及早进行整改。《办法》拟设定一年过渡期,为商业银行留出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保障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
此前曾发生过投资者因资管产品亏损而将责任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对此,董希淼表示,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相关机构也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不应借助托管银行品牌、声誉开展不当的营销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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