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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总经理是否操纵股价? 交易所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核查

2023-07-17 01:07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桂小笋

    在被媒体报道存在神秘协议、秀强股份总经理涉嫌操纵股价之后,7月16日,秀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核查并说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秀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是否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参加或者实施操纵公司股价的行为等。

    具体来看,据此前相关报道称,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小伟(甲方)于2016年11月6日与操盘方吴伟(乙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出资2亿元,由乙方拉升公司股价,疑似助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现任总经理卢秀强高位减持公司股份。

    协议约定,甲方将持有的3383.83万股公司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确保减持均价不低于15.5元/股,超过均价部分的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除高价减持外,乙方按照2亿元的使用时间向甲方支付年化12%的利息,且投资账户由乙方保底;乙方在支付利息后,投资账户的收益全部归自己所有;合作期限为半年,协议签订起一年内,甲方定增标的至少给乙方两个认购份额。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目前公开的内容来看,该协议体现了相关各方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但该协议的后续履行情况尚不明确,各方是否实施了操纵行为、有无操纵后果,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36条的规定,普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2年,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是5年,从时间上看,即便有关各方存在操纵行为,该事项有可能已经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

    不过,“在刑事领域,操纵市场罪的追诉期为10年,目前尚在追诉期内。如果各方确实存在操纵行为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182条之规定,行为人最高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智斌如是说。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期间,秀强股份也有利用公告帮助相关方影响股价的嫌疑:2016年11月16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5号、江苏炎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秀强炎昊专项投资基金3号(以下统称专项投资基金)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3383.83万股。根据公开信息可知,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秀强股份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而在2017年1月14日,秀强股份又发布了2016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大增。2017年2月28日,秀强股份还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增长13.68%,净利润增长89.82%。2017年3月13日晚间,秀强股份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原实际控制人卢秀强等通过上述专项投资基金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988.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均价为13.5元/股。

    对于相关公告发布的时间和股价变化的节奏,关注函提及,要求公司核查2016年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发布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说明公司在此期间是否存在利用相关公告配合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卢秀强及上述协议相关人员等操纵股价的情况。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是要查到基金和企业合谋操控的证据,而很多操纵行为都很隐秘。”

    盘和林分析:“既然流出了相关协议内容,那么有可能来源于合谋双方内部,所以可以通过举报人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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